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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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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江南红箭 证券代码:000519 公告编号:2014-51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4年8月28日下午14点;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4年8月27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28日下午15:00;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4年8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振华

 6.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8月13日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6,783,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48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5,978,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395 %。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05,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所有提案的表决方式均为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4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4年度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24,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78 %;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3 %;弃权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9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6,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6523%;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586%;弃权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891 %。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22,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70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3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4,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3916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6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084 %。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49,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70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 3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0,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6807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193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岩、张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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