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1 股票简称:仰帆控股 编号:2014--033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4年7月15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因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7月15日起停牌不超过30日。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2014年7月29日、2014年8月5日、2014年8月12日刊发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4年8月14日公司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8月14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30日。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初步确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内容是本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上海凯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相关资产,目前公司及聘请的中介机构正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交易标的和相关各方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因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充分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421 证券简称:仰帆控股 公告编号:2014-034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或修改的提案:有否决议案
※本次会议是否有新提案提交表决:否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B座22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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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伟兴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的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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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陈喆律师、董超英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8日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金台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台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依法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叁仟捌佰柒拾肆万捌仟壹佰零捌(38,748,1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54 名,代表股份肆仟壹佰零肆万伍仟伍佰伍拾叁(41,045,5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8%。累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67 名,代表股份 柒仟玖佰柒拾玖万叁仟陆佰陆拾壹(79,793,6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9%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列席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参与该议案网络投票和现场表决的股份总额为79,793,661股。表决结果为:赞成股4,646,146股;反对股 40,898,354 股;弃权股 14,900 股。赞成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额的 10.20 %,反对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额的 89.77 %,弃权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额的 0.03 %。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变更增持股份承诺的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金台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金台(武汉)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陈 喆 董超英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