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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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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控股 公告编号:2014-057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43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1,003,004,292新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3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37,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74,392,194.6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262,607,805.37元 。2014年8月19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中天运[2014]验字第90022号”《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庆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专户余额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德清县支行

1205280029001509333800,607,805.37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庆春支行)691798665912,000,000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371467040378100,000,000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19130101040027095200,000,000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10455000000257841250,000,000
总计  2,262,607,805.37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序号开户银行专项用途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Woodbine油田产能建设项目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庆春支行)Woodbine油田产能建设项目和补充美都控股流动资金项目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Woodbine油田产能建设项目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Woodbine油田产能建设项目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Woodbine油田产能建设项目

(二)公司和各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吉平、过震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度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以邮寄方式)。各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不得从专户支取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子公司或用于支付任何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资金支出。如出现此类情况,保荐机构可要求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八)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各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各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2015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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