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2014年8月27日下午14:00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15:00至2014年8月27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2,615,2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0283%。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62,578,4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011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6,7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65%。
3. 公司2名董事、1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燕和罗增进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584,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13%;反对3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584,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13%;反对3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刘燕律师、罗增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