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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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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14-059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披露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54),因资产交割确认书相关内容需进行补充说明,现更正如下: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决议第 2 项。

 原文:

 同意公司根据实施本次交易的需要与交易对方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北京实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汉高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建银金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南昌中科摇篮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奥美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 限合伙)签署《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确认书》, 对本次交易的交割事宜作出具体安排。

 更正为:

 同意公司根据实施本次交易的需要与交易对方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北京实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汉高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建银金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南昌中科摇篮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奥美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 限合伙)签署《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确认书》, 对本次交易的交割事宜作出具体安排。交割确认书说明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间损益

 本交割确认书约定:交易各方一致确认,以2014年6月30日为本次交易交割审计的基准日,由瑞华会计师以201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中源化学专项审计报告,中源化学在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2013年9月30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2014年6月30日的过渡期间内盈利,该盈利归远兴能源享有。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标的资产的期间损益,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交割日(指标的资产过户至远兴能源名下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为准)、基准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资产予以审计的净资产值的差额。若差额为正,则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盈利,该盈利由远兴能源享有;若差额为负,则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亏损,该亏损由中源化学原股东按照原对中源化学的持股比例承担。

 公司董事会承诺:关于期间损益仍按《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执行,2014年6月30日至《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如标的资产在此期间盈利,该盈利仍由远兴能源享有;如标的资产在此期间亏损,该亏损仍由中源化学原股东按照原对中源化学的持股比例承担。

 二、第四条款

 交割确认书约定:交易各方确认,与上述购买资产相关的交割税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由各方分担。

 董事会认为:本条款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一致,即,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关税费。

 三、第五条款

 交割确认书约定:本确认书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确认书为准;本确认书未约定事项,以交易各方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董事会认为:本交割确认书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再无其他不一致的地方。

 更正后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详见公司2014年8月27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公告。

 对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4-060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博源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72号)的文件,具体情况详见2014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截至目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化学”)81.71%股权已完成过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中源化学81.71%股权过户至本公司名下。

 2014年8月20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备案受理通知书》([豫工商]登记企备字[2014]第32号),对中源化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备案,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实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汉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银金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南昌中科摇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奥美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源化学57.51%、4.73%、4.09%、3.94%、2.35%、3.90%、3.90%和1.30%的股份,合计81.71%的股份,已经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登记至本公司名下。

 二、验资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项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第12010009号《验资报告》。根据上述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8月20日,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资的股权已交割至本公司名下,并将变更后的股东记载于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后本公司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0,553,880元。

 三、后续事项

 本公司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此外,本公司还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章程修订等事项,并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上述未尽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目前,上述事宜正在办理过程中。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

 1、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标的资产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已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已经合法有效地取得标的资产。

 3、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发行和上市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风险。

 4、上市公司有权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根据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募集配套资金。

 五、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认为: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博源集团、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奥美投资合计持有的中源化学81.71%股份已过户至远兴能源名下;远兴能源尚需履行注册资本增加工商变更事宜以及博源集团、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奥美投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及标的资产过户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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