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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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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14-46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6月5日《关于核准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65号),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六和”或“公司”)向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354,609,927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82.4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5,706,271.89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验(2014)48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和中国银行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行蜀都大道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528061230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瑜刚、牟晶可以随时到中行蜀都大道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行蜀都大道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行蜀都大道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行蜀都大道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中行蜀都大道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中行蜀都大道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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