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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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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改革落到实处”以何种机制实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展开。这给以商业银行存贷款为主体的间接金融体系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就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取向而言,是要继续发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配置金融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还是要通过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形成发挥金融市场在金融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如果是前者,那么不仅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而且金融体制机制与实体企业的要求将更加渐行渐远,经济与金融之间的不协调(乃至矛盾)将在运行中进一步扩展。如果是后者,那么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将是弱化乃至改变商业银行存贷款为主体的间接金融体系,建立以“直接金融为主、间接金融为辅”的新的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的新体系。这一体系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降低落到实处的同时,资金供给者的金融财产收入明显提高;二是金融机构为自己服务的比重明显降低。以这两个要求来度量,近年来中国已推出的各项金融改革措施,难以为继。实践中的突出现象是,2012年12月以后,中央明确提出了要降低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金融机构为自己服务的比重,但迄今,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不仅没有降低反而继续提高,金融机构为自己服务的比重不仅没有降低反而继续提高。这凸显了现存金融体制的弊端。

 首先,从利率市场化改革来看,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和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对此,有观点强调,这是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里程碑事件,它标志着存贷款利率中90%以上已经市场化,只需要将存款利率上限放开,中国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就完成了。但实际上,这不过是将存贷款利率“去行政化”与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混淆的结果。

 存贷款利率原本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存贷款市场供求状况而自主定价的范畴。由央行定价就属于政府给企业范畴,它是违反市场机制要求的。在“通知”中使用了“放开”和“取消”两个用语,可知“开放”不是“取消”。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在贷款方面管控的是“贷款基准利率”,但“通知”中对此没有丝毫提及。按此逻辑,在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后,它依然可以运用行政机制管控存款基准利率。因此,存贷款利率的行政化机制并不因为放开上限和下限而根本改变。在任何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应由供求双方的三项竞争而形成。但在中国存贷款市场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处于卖方垄断地位。即便存贷款利率完全“去行政化”了,以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为主的存款人和借款人在存贷款市场上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然难以展开有效竞争。如果在拉存款大战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资金的成本提高,那么,它们完全可以选择“高进高出”的经营策略,将这些成本转嫁给借款人,结果是实体企业融资成本更加提高。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业务转型,但2008年以来,它们集中在存贷款方面的业务总量并没有减少,每年10万亿元以上的存款数额增加意味着,有着3000亿元以上(按照存贷款净利差3个百分点计算)的新增营业收入。2013年的M2-M0余额是2007年的2.81倍,这意味着2007年之后的6年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创造的派生存款比2007年之前48年增加了1.81倍。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作为中国金融改革中的关键性举措,是一个“五位一体”工程,它需要同时解决货币政策调控机制从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存贷款利率由市场机制形成、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转型、金融市场向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开放、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和城乡居民金融财产收入提高等五个相辅相成的问题。但多年实践看,这“五位一体”问题的解决似乎并无实质性进展。

 其次,从存款保险制度来看,改变由政府信用隐性担保的存款机制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就此而言,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必然趋势。但在严重缺乏可选择的金融产品条件下,广大城乡居民和实体企业的巨额资金被迫以存款方式进入金融体系,同时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实行“存款立行战略”的条件下,贸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能给存款人(主要是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造成政府甩包袱的错觉,而且可能因存款搬家引致一部分小微型存贷款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一项好的改革举措,需要有一个好的实施条件。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先开渠解决100万亿元存款的资金分流机制,以降低“堰塞湖”压力。

 再次,从资本账户开放来看,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就外商直接投资而言,中国的资本账户已大致开放(开放度甚至超过了日本、韩国等),目前尚未开放的项目主要集中在“金融交易账户”方面。尽管一些人多年来积极努力地要求推进中国金融交易账户开放并认为“条件已经成熟”。但事实上,在下述两个条件未形成的背景下,金融交易账户即便对外开放了,也无海外非居民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展开交易的可能性(它意味着金融交易账户事实上并没有对外开放)。这两个条件是:第一,可交易的金融产品。在缺乏可供海外非居民交易的金融产品的条件下,海外非居民实际上不可能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展开金融交易活动。一个突出的现象是,中国境内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除了将资金用于存款就很少有他们进行金融投资的金融产品。这一条件决定了,中国境内并无富余的金融产品可供海外非居民进行金融投资。第二,金融产品价格体系的基本稳定且可预期。在汇率、利率依然受到行政机制严重影响且国债收益率曲线还难以有效形成的条件下,中国金融产品的价格体系建立在不成熟的市场基础上,很难说得上稳定,也很难为各类市场投资者所预期。这不仅大大增加了海外非居民的投资风险,而且大大增加了他们理解中国金融市场运行趋势从而把握金融投资分寸的难度。在此背景下,对于已经熟悉国际金融市场投资运作的海外非居民而言,有什么理由非到中国金融市场中冒险进行所不熟悉的金融投资运作?因此,要实现金融交易项目的对外开放,需要先解决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使广大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能够自由进入金融市场发行、购买和交易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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