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合作协议
合同生效条件:自协议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有效期:自协议签署日至双方另行达成并签署的正式替代法律文件生效日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预计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相关方未来签订的正式合同可能对公司本年度和未来几年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尚无法预测。
风险提示: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旨在表达双方的合作意向,并作为双方未来签署正式合同和推进具体项目合作的基础。具体的合作内容和实施进度尚待双方的进一步沟通和努力,并通过签订正式合同予以明确约定,因此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概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或“公司”或“乙方”)于2014年8月20日与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协议双方”或“双方”)签订了《黑龙江省百镇供排水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二、合作背景
为大力推动作为黑龙江省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的“三供两治”工作,保证乡镇居民饮用水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乡镇供排水基础设施,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定了有代表性的示范乡镇以推进“三供两治”(即供热、供水、供气;污水治理、垃圾治理)工作进程。
本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综合型水务环保公司(股票代码:600187),在供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方面具有多年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经验,拥有强大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作为黑龙江省唯一一家已上市的水务公司,公司有能力、有义务、更有责任配合省政府完成全省范围内乡镇供水、污水治理工作。
甲方已对乙方在城镇供排水方面的技术经验和管理能力进行了调研及现场考察,并认可乙方在此方面的工作成绩,同意就百镇的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与乙方合作。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黑龙江省百镇供、排水建设项目达成合作协议。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作原则
互惠互利、协同创新、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积极进行信息交流,互通有无,优势互补。
2、合作模式
2.1 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就黑龙江省百镇的供、排水建设项目达成合作。
2.2 合作方式:
乙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立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该子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以子公司为主体向本协议合作范围内的乡镇提供供排水项目的规划咨询服务,并根据当地水质、处理规模、现有基建设施条件等情况,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包括但不仅限于DBOT、BT、BT+O等。其中:
(1)乡镇供水项目合作方式主要以DBOT实施,乙方负责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经营期满后项目移交还甲方,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不同乡镇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当地供水价格。
(2)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合作方式主要以BT+O的模式实施。乙方与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签署合同时要在详细测算后明确使用经营年限;在经营使用期间,国家和省关于对项目的各种补助资金,要按照合同规定内容及时拨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应依据资金额度消减经营年限。
2.3 合作内容:
2.3.1 甲乙双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合作的内容包括黑龙江省百镇供、排水建设项目工程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等;
2.3.2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向乙方提供其选定不少于3-5个示范镇的供、排水项目作为双方第一批合作项目,所选定的项目应得到项目所在地市县级政府的支持,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项目规划、立项等前期工作。甲方应协调当地政府按照国中水务的技术特点及实施方案完善项目前期工作,使国中水务子公司及早介入合作项目;
2.3.3 乙方承诺在甲方批复的建设规划基础上实施项目建设。2014年完成上述第一批合作项目的建设,并保证该项目顺利投入运营,达到国家规定的出水标准;
2.3.4 在未来五年内乙方投入不少于50亿元完成百镇供、排水设施建设。
3、本协议签署后工作安排
3.1 甲方负责协调在两个月内从百镇中选定3-5个乡镇供、排水项目,促使当地市县级政府完成与乙方签订实施合同。甲方对后续项目的实施应给予乙方全力支持;
3.2 项目前期,由乙方暂作为主体,与各地市县级政府签订投资合同,待第一批合作项目投建或正式运营后,乙方将完成子公司的注册,并配合完成前期投资合同移交,以及今后与各级政府完成各项目具体实施合同的签署;
3.3 乙方就甲方选定的具体示范乡镇综合状况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已批准的建设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4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查后,乙方负责委托甲方认可的专业设计院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3.5 乙方负责依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完成工程建设;
3.6 乙方在项目完工后经甲方对工程质量、出水水质验收合格并审计后开始运营。
4、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为乙方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注册、行政审批、项目移交以及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具体实施合同等;
4.2 甲方应尽量帮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所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帮助乡镇政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的评审,并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生效的批复、核准等;
4.3 乙方应尽其管理义务,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与维护;在运营过程中,乙方应按照行业通行的运营惯例,建立完整的运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搞好运营管理,并全面接受国家、省和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4.4 甲方应积极地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各类专项资金及补贴,并按合同的相关需求和国家规定及时拨付乙方;
4.5 双方应积极地向黑龙江省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补助津贴、优惠政策及税费优惠待遇。
5、保密性
双方对本协议书及根据本协议书所涉及的与本合作项目有关的文件或资料,应永久保密;除向其财务、法律和投资顾问以及上级部门披露此类信息外,不得向他人透露。
6、排他性
双方原则同意,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书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应与第三方就该协议范围内商定的项目进行有合作协议的交流,但不干预市县镇在项目推进中寻求其他合作的市场化行为。
7、协议解除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的表达,为双方未来签署正式合同的基础。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署日至双方另行达成并签署的正式替代法律文件生效日止。
因下列情形双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1)因双方合意或客观情势、不可抗力等因素;
(2)本协议解除前双方另行达成替代本协议的其它法律文件;
(3)双方未在协议签署后十二个月内签署正式的法律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是公司开拓乡镇供排水市场、践行公司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本协议的履行预计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相关方未来签订的正式合同可能对公司本年度和未来几年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尚无法预测。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旨在表达双方的合作意向,并作为双方未来签署正式合同和推进具体项目合作的基础。具体的合作内容和实施进度尚待双方的进一步沟通和努力,并通过签订正式合同予以明确约定,因此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备查文件:
1、公司与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签订的《黑龙江省百镇供排水建设项目合作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