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通知,李学峰本人于2014年8月18日减持公司股份1,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6%。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减持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数比例(%) |
李学峰 | 大宗交易 | 2014年8月18日 | 9.93 | 1,100 | 2.616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累计减持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数比例(%) |
李学峰 | 大宗交易 | 2014年8月18日 | 9.93 | 1,100 | 2.616 |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李学峰 | 合计持有股份 | 128,594,620 | 30.59 | 117,594,620 | 27.97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2,148,656 | 7.65 | 21,148.656 | 5.03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96,445,964 | 22.94 | 96,445,964 | 22.94 |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持有的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曾作出了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已于2013年12月10日到期,已实际履行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承诺。
(2)李学峰先生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未作出过关于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5、本次减持后,李学峰先生仍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9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6、公司将督促李学峰先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