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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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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4-051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8月 1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 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聘任杨卫东先生为公司总裁暨刘丹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聘任总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所聘总裁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聘任杨卫东先生为公司总裁。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4-052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

 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置业”)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并将公司董事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7位董事列为连带被告,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

 2013年4月27日,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31号】,对海航置业起诉公司3股东及7董事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公告编号:临2013-29);之后,公司股东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告编号:临2013-32);2013年7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3年12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30号】,将本案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公告编号:临2013-80)。2013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有关本诉讼案件受理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判决如下:

 “ 一、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收益人民币84,436,801.34元;

 二、被告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收益19,157,936.40美元;

 三、被告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

 四、被告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对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上述归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6,989元,由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共同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重审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明确。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诉讼进展,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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