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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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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发行股票数量:41,781,60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10.44元/股

 发行股票性质: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股票上市数量:41,781,605股

 股票上市时间:2014年8月22日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三、发行对象名称及新增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补偿协议》,新时达本次向曾逸、张为菊、钱作忠、罗彤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以最晚发生的为准)止:(1)2017年6月30日;(2)补偿义务人履行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

 新时达本次向众智兴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1)第一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4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2)第二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3)第三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剩余40%。

 新时达本次向上海联新、华澳创投及深圳纳兰德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

 限售期满并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新时达在其依法公布2016年审计报告和众为兴201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曾逸、张为菊、钱作忠、罗彤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新时达股票。

 众智兴所持新时达股票,在第一期限售期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4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义务后,众智兴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30%新时达股票;在第二期限售期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义务后,众智兴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30%新时达股票;在第三期限售期届满,且在新时达依法公布2016年审计报告和众为兴201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众智兴履行其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义务以及标的资产期末减值测试补偿承诺义务后,众智兴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剩余40%新时达股票。

 新时达应为交易对方办理本次交易约定的股份解除限售手续提供协助及便利。

 四、资产过户情况

 新时达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向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和深圳纳兰德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 年8月12日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和《证券持有人名册》。新时达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41,781,605股的登记手续。

 五、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5、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6、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释 义

 

 

 

 

 

 

 

 

 

 

 

 

 

 

 

 

 

 

 

 

 

 

 

 

 

 

 

 

 

 

 

 

 

 

 

 

 

 

 

 

 

 

 

 

 

 

 

 

 

 

 

 

 

 

 

 

 

 

 

 

 

 

 

 

 

 

 

 

 

 

 

 

 

 

 

 

 

 

 

 

 

 

 

 

 

 

 

 

 

 

 

 

 

 

 

 

 

 

 

 

 

 

 

 

 

 

 

 

 

 

 

 

 

 

 

 

 

 

 

 

 

 

 

 

 

 

 

 

 

 

 

 

 

 

 

 

 

 

 

 

 

 

 

 

 

 

 

 

 

 

 

 

 

 

 

 

 

上市公司、新时达、本公司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众为兴深圳市众为兴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众智兴喀什众智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众智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联新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纳兰德深圳市纳兰德投资有限公司
华澳创投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和深圳纳兰德合计持有的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
交易对方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和深圳纳兰德
本次交易、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新时达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众为兴100%股份的行为
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10.5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10.59 元/股),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新时达如有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发生股份回购注销,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曾逸、张为菊、钱作忠、众智兴、罗彤承诺众为兴利润的期间,具体指2014年、2015年、2016年
承诺净利润曾逸、张为菊、钱作忠、众智兴、罗彤承诺的众为兴2014年、2015年、2016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700万元、5,000万元、6,300万元。承诺期各年内的承诺净利润累积计算。
实际净利润在承诺期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新时达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众为兴进行审计后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所确定的,众为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补偿义务人曾逸、众智兴、张为菊、钱作忠、罗彤
限售期新时达本次向众智兴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1)第一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4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2)第二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3)第三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剩余40%。

 新时达本次向上海联新、华澳创投及深圳纳兰德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

报告书《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深圳市众智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纳兰德投资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曾逸、张为菊、钱作忠、罗彤深圳市众智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纳兰德投资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曾逸、张为菊、钱作忠、深圳市众智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彤之盈利补偿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曾逸、张为菊、钱作忠、深圳市众智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彤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评估报告》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聘请银信评估对截至评估基准日的众为兴100%股份进行评估后出具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它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的文件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发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人民币元

 

 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一)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中,新时达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及深圳纳兰德合计持有的众为兴100%的股份。根据新时达与众为兴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本次交易新时达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现金金额如下:

 1、向曾逸支付20,674,137股上市公司股份和92,502,000元现金对价以收购其持有的众为兴51.39%的股份;

 2、向众智兴支付5,833,333股上市公司股份和26,100,000元现金对价以收购其持有的众为兴14.50%的股份;

 3、向张为菊支付5,225,862股上市公司股份和23,382,000元现金对价以收购其持有的众为兴12.99%的股份;

 4、向上海联新支付5,172,413股上市公司股份以收购其持有的众为兴9.00%的股份;

 5、向钱作忠支付1,866,666股上市公司股份和8,352,000元现金对价以收购其持有的众为兴4.64%的股份;

 6、向罗彤支付1,4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和6,264,000元现金对价以收购其持有的众为兴3.48%的股份;

 7、向华澳创投支付804,597股上市公司股份和3,600,000元现金对价以收购其持有的众为兴2.00%的股份;

 8、向深圳纳兰德支付804,597股上市公司股份和3,600,000元现金对价以收购其持有的众为兴2.00%的股份。

 (二)本次交易价格及溢价情况

 根据银信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众为兴100%股份截至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60,400万元,经参照前述评估价值并经新时达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众为兴100%股份的最终交易价格为60,000万元。

 二、本次现金支付具体方案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新时达以现金方式分别向曾逸、众智兴、张为菊、钱作忠、罗彤、深圳纳兰德和华澳创投支付对价92,502,000元、26,100,000元、23,382,000元、8,352,000元、6,264,000元、3,600,000元、3,600,000元。新时达于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交易,并完成标的资产交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曾逸、众智兴、张为菊、钱作忠、罗彤、深圳纳兰德和华澳创投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100%。

 三、本次发行股份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为向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及深圳纳兰德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新时达董事会通过《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相关决议公告之日,即2014年1月28日。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10.59元/股。

 根据新时达2013年12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2013年12月23日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新时达于2014年2月19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23,784股的回购注销。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新时达总股本已由35,147.3538万股变更为35,144.9754万股。股本变更后的发行股份的价格经调整后仍为10.59元/股。

 2014年4月9日,新时达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4年5月5日新时达公告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派现总金额为人民币52,721,030.70元,其中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51,449,7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101元人民币现金。2014年5月12日,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3.8条之约定,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发生股份回购注销,则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对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据此,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经调整后为10.44元/股,其计算方式为:调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现金分红,发行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结果四舍五入至0.01元。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四)股份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新时达向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及深圳纳兰德发行股份数量共计41,781,605股,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对价(元)现金支付对价(元)股票支付对价(元)取得新时达股份数(股)
1曾逸308,340,00092,502,000215,838,00020,674,137
2众智兴87,000,00026,100,00060,900,0005,833,333
3张为菊77,940,00023,382,00054,558,0005,225,862
4上海联新54,000,000-54,000,0005,172,413
5钱作忠27,840,0008,352,00019,488,0001,866,666
6罗彤20,880,0006,264,00014,616,0001,400,000
7深圳纳兰德12,000,0003,600,0008,400,000804,597
8华澳创投12,000,0003,600,0008,400,000804,597
合 计600,000,000163,800,000436,200,00041,781,605

 

 新时达本次应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应支付各方的股票支付对价除以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所得的商数确定,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

 新时达和交易对方同意,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数需经新时达股东大会批准后,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如果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支付的股份对价数量的,新时达须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补充上述股份对价。

 (五)股份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如新时达实施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发生股份回购注销,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对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六)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之A股股票将于发行完成后申请在深交所上市。

 (七)限售期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补偿协议》,新时达本次向曾逸、张为菊、钱作忠、罗彤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以最晚发生的为准)止:(1)2017年6月30日;(2)补偿义务人履行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

 新时达本次向众智兴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1)第一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4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2)第二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3)第三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剩余40%。

 新时达本次向上海联新、华澳创投及深圳纳兰德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

 限售期满并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新时达在其依法公布2016年审计报告和众为兴201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曾逸、张为菊、钱作忠、罗彤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新时达股票。

 众智兴所持新时达股票,在第一期限售期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4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义务后,众智兴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30%新时达股票;在第二期限售期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义务后,众智兴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30%新时达股票;在第三期限售期届满,且在新时达依法公布2016年审计报告和众为兴201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众智兴履行其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义务以及标的资产期末减值测试补偿承诺义务后,众智兴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剩余40%新时达股票。

 新时达应为交易对方办理本次交易约定的股份解除限售手续提供协助及便利。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程序

 1、2013 年11月21日,新时达就重大事项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3年11月21日开市起临时停牌。2013年11月22日新时达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公告》。2013年11月22日,新时达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同意新时达筹划本次交易事项,并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停牌期间,新时达按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2、2014年1月17日,新时达与交易对方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和深圳纳兰德就收购众为兴100%股份,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补偿协议》。

 3、2014年1月26日,新时达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及相关议案,并于2014年1月28日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及本次交易预案。

 4、2014年3月7日,新时达与交易对方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和深圳纳兰德就收购众为兴100%股份,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5、2014年3月7日,众为兴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其持有的100%股份转让给新时达。

 6、2014年3月9日,新时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

 7、2014年3月26日,新时达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

 8、2014年5月13日,新时达与交易对方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和深圳纳兰德就收购众为兴100%股份,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9、2014年7月2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曾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47号),本次交易方案获中国证监会核审核通过。

 10、2014年7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2014]第6398322号《变更(备案)通知书》,核准新时达受让交易对方持有的众为兴100%股权事宜,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2014年8月1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11、新时达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向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和深圳纳兰德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 年8月12日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和《证券持有人名册》。新时达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41,781,605股的登记手续。

 新时达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新增股份上市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及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众为兴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标的资产核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日期
众为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29日

 

 众为兴已经领取了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成,相关股权已变更登记至新时达名下,双方已完成了众为兴100%股权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新时达已持有众为兴100%的股权。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作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对价组成部分,新时达已向曾逸、众智兴、张为菊、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及深圳纳兰德合计支付的16,380.00万元现金对价。

 2014 年8月5日,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113964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4年7月29日止,新时达已收到曾逸、喀什众智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为菊、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钱作忠、罗彤、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深圳市纳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新增股本合计人民币41,781,605.00元,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3,231,359.00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393,231,359.00元。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众为兴的100%股权,因此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问题。

 2、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新时达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向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和深圳纳兰德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 年8月12日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和《证券持有人名册》。新时达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41,781,605股的登记手续。

 3、后续事项

 新时达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目前上述事宜正在办理过程中。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与新时达已经完成众为兴100%股权的交付与过户,众为兴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作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对价组成部分,新时达已向曾逸、众智兴、张为菊、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及深圳纳兰德合计支付了16,380.00万元现金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过程、验资合规,符合《证券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时达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41,781,605股股份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合法有效。新时达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障碍和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独立财务顾问审慎核查,本次交易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

 经2014年2月17日新时达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由袁忠民先生专职负责公司机器人经营工作,免去袁忠民先生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纪德法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选举袁忠民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标的公司

 众为兴股东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决定,同意成立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选举纪德法、胡志涛、张为菊、钱作忠、曾逸为公司董事,任期三年;同意成立公司新一届监事会,选举王春艳、杨丽莎、吕丹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2014年7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2014]第6398322号《变更(备案)通知书》准予众为兴董事、监事变更备案。本次众为兴交易前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如下:

 

 

 

 

 

 

 

 

 

 

 

 

 

 

 

 

 

职务变更前变更后
董事曾逸、郭建林、吴宗鹤、钱作忠、王华权、刘奕华、张为菊曾逸、张为菊、胡志涛、钱作忠、纪德法
监事吕丹杨丽莎、吕丹、王春艳

 

 五、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新时达与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及深圳纳兰德分别于2014年1月17日、2014年3月7日和2014年5月13日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2014年1月17日、2014年3月7日和2014年5月13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和《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承诺

 交易对方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和深圳纳兰德承诺就本次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相关承诺

 交易对方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和深圳纳兰德对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为所持有众为兴股份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以代理、信托或其他方式持有众为兴股份的协议或类似安排,所持有的众为兴股份也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其中,作为众为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业绩承诺

 曾逸、张为菊、钱作忠、众智兴、罗彤承诺,众为兴2014年、2015年、2016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700万元、5,000万元、6,300万元,且不低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盈利预测数。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股份限售的承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所获得的股份限售情况如下:

 新时达本次向曾逸、张为菊、钱作忠及罗彤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以最晚发生的为准)止:2017年6月30日;利润补偿义务人履行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

 新时达本次向众智兴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

 (1)第一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4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

 (2)第二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

 (3)第三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剩余40%。

 新时达本次向纳兰德、上海联新、华澳创投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

 限售期满并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新时达在其依法公布2016年审计报告和众为兴201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曾逸、张为菊、钱作忠及罗彤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新时达股票。

 众智兴所持新时达股票,在第一期限售期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4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义务后,众智兴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30%新时达股票;在第二期限售期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义务后,众智兴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30%新时达股票;在第三期限售期届满,且在新时达依法公布2016年审计报告和众为兴201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众智兴履行其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义务以及标的资产期末减值测试补偿承诺义务后,众智兴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剩余40%新时达股票。

 新时达应为交易对方办理协议约定的股份解除限售手续提供协助及便利。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本次交易完成为前提,众为兴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时达享有。

 新时达股份发行日前的新时达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交易对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与新时达、众为兴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曾逸、众智兴、张为菊、钱作忠、罗彤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本公司在作为新时达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不从事任何与新时达、众为兴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新时达、众为兴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如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新时达、众为兴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诺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新时达、众为兴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交易对方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曾逸、众智兴、张为菊、钱作忠、罗彤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本公司在作为新时达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新时达、众为兴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损害新时达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承担因此而给新时达、众为兴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新时达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没有迹象表明上述后续手续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二)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八、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认为:

 “1、新时达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没有迹象表明相关后续事项的的办理存在风险和障碍。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时达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新时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交易已获得交易各方权力机构及相关政府机关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公司已完成向相关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证券预登记手续,新增股份将于登记到账后正式列入公司股东名册;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交易前后众为兴董事、监事的变更已依法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均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新时达办理新增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法律障碍,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协议及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对新时达不构成法律风险;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1、本次向曾逸、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华澳创投及深圳纳兰德发行新增41,781,605股股份已于2014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8月22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2、公司本次向曾逸、张为菊、钱作忠及罗彤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以最晚发生的为准)止:

 2017年6月30日;

 利润补偿义务人履行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

 3、新时达本次向众智兴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

 (1)第一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4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

 (2)第二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

 (3)第三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剩余40%。

 4、公司本次向上海联新、华澳创投及深圳纳兰德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8 月18 日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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