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8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上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杨绍线与尹大线交汇处(福全大转盘西北侧)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7日15:00至2014年8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兔良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57人,代表股份143,444,7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76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42,226,0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6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1人,代表股份1,218,7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7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54人,代表股份2,173,0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05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2014年中期实现净利润131,056,522.35 元,加上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润625,594,532.73元,扣除根据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2014年公司已分配利润24,000,000.00元后,2014年中期末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32,651,055.08 元。
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经营状况,考虑到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及持续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以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股份总数24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合计转增288,000,00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528,000,000股。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3,278,8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43%;反对15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11%;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6%。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7,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3657%;反对15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3306%;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037%。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3,219,8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32%;反对15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11%;弃权6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7%。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6506%;反对15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3306%;弃权6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0188%。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3,213,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86%;反对15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11%;弃权7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03%。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1,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3469%;反对15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3306%;弃权7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322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