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6元;自然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62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594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5日
● 除息日:2014年8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6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6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8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1,917,483,28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6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126,553,897.07 元。此外,不进行其他形式分配。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27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0594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除QFII以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6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5日
2、除息日:2014年8月26日
3、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8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苗雨 刘婷
联系电话:0451-51870077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