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0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5日
● 除息日:2014年8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6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6月28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3年末总股本2,590,541,8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952,709元,未分配利润余额3,137,426,456.47元结转下一年度,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47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有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简称“通知”)要求,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符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东,公司按照前述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他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5日
2、除息日:2014年8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8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法人股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华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与联系
联系电话:0554-8661819 传真:0554-8661918
联系人: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国投新集办公园区1#2层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