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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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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新规则”

 赵恒珩认为,众筹融资作为新兴网络融资方式,对传统融资是极好的补充,它可以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形成,支持创新创业。

 “但是,国内众筹交易环境不够健全,无论融资方还是投资者都应该不断加强预警意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赵锡军提示风险。

 京都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告诉记者,“短时间内众筹在中国还没有出现爆发式增长,主要原因还是在法律的风险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定义:(一)未经有关部门已发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刑事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国内众筹平台来看,除了捐赠制的众筹外,其他各类众筹平台都以现金、股权、实物等各种方式对出资者给予回报,且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从这个角度来看,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具有法律风险。

 所以,目前国内一些较大的众筹平台,多为奖励型众筹和股权众筹。对于商品众筹平台来说,由于是向不特定对象发出,一旦支持者接受并支付了资金,他将获得一份类似于商品预购订单,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形成商品购买合同关系,这样也有效规避了法律风险。

 而对于争议最多的股权众筹,如天使会,则利用严格的游戏规则避开法律红线。如对投资者的收入设立高要求,通过审核后吸纳为会员,通过这一方式,将法律中提及的不特定个人变为特定个人,从而规避法律限制。

 “不过,股权众筹行业在国内的发展尚处于早期阶段,对于初创企业意义非凡,但是在具体操作实践上仍面临诸多挑战。”李子川说,截至目前,股权众筹行业成熟案例较少,行业阵营亦未形成规模。

 另外,赵恒珩还提到,众筹的信用风险较高,目前成立一个众筹平台只需进行工商登记和网站备案,对于众筹项目的审核由众筹平台全权负责。所以平台本身并没有规范性,其信用风险可想而知。而资金汇集在一起后的资金池管理也是一大问题,谁来监管和制定资金用途,这都是在缺乏监管和法规下可能会出现问题的地方。

 “不要小看区区千元的小额投资,如果投融资双方都用非常小心和谨慎的态度,重视风险,每个人都对投资项目和操作过程很关注,众筹的交易过程就会越来越规范。每个人都规范了,那么交易环境就规范了。” 赵锡军中肯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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