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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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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 黔轮胎A 公告编号:2014-026
债券代码:112039 债券简称:11黔轮债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11黔轮债”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1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8月21日,凡在2014年8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8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由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8月22日开始支付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1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黔轮债,112039。

 3、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4、债券期限:6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8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

 6、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1年8月22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8月2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8、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4年8月22日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权或行使部分回售权,则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4个、第5个和第6个计息年度分别偿付剩余本金的40%、30%和30%,最后三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在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本次利率调整:在“11黔轮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仍为6.8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3年(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固定不变。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1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80%,每手面值1,000元的“11黔轮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21日。

 2、除息日:2014年8月22日。

 3、付息日:2014年8月22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8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黔轮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41号

 联系人:华军

 电话:0851-4767818

 传真:0851-4767826

 邮编:550008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5层

 联系人:张翔、庞伟

 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73

 邮编: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编:518031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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