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太阳管理人。公司重整期间将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8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召开。(详见2014-063号公告)超日太阳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全面开展超日太阳重整相关工作。截至2014年8月11日债权申报截止日,共有2,31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合计约561,708万元。
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5月28日暂停上市,公司债券已于2014年5月30日终止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不会改变公司相关证券的交易状态。管理人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1、公司股票现已暂停上市,若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其他原因而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文俊
电话:021-3152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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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1406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