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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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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0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丹江口市慧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翔矿业”)于2010年4月10日签订总价为850万元《商务合同》及《技术合同》。2014年3月,慧翔矿业以要求公司退还剩余预付款100万元及利息为由向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退还货款1,000,000元(一佰万元整)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的各项费用。2014年4月,本公司以未按期提货为由向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慧翔矿业支付违约损失合计15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慧翔矿业支付违约损失1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关于本诉讼事项的公告详细情况参见2014年3月15日、2014年6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寄达的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案号为:(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诉讼事项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丹江口市慧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从所预付的剩余100万元货款中支付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仓储费28万元,剩余货款72万元由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20日以前退还原告丹江口市慧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原告丹江口市慧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丹江口市慧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8,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经本公司与慧翔矿业、审判员、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应本公司与慧翔矿业请求,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制作此调解书。本公司或慧翔矿业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4,575元,同时依据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退还慧翔矿业剩余货款。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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