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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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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4-034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6月26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5),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诉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远供应链”)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事项。

 一、一审判决情况

 2013年12月3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47),披露了东方贸易诉中远供应链一审判决结果:

 (一)中远供应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东方贸易交付与八份《进仓单》记载相符的货物(根据判决书附件统计约为5.7万吨,金额约为1.92亿元);

 (二)若中远供应链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则应自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东方贸易支付未能交付部分货物的赔偿款及利息(赔偿款依据“我的钢铁网”2013年6月9日公布的市场单价计算,利息自2013年6月9日起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东方贸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459元,由中远供应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上诉情况

 2014年1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7),披露中远供应链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10649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被上诉人东方贸易的诉讼请求;

 (三)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东方贸易承担。

 三、二审裁定情况

 近日,东方贸易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830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对所涉货物是否进入仓库等事实的审理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为由,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106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459元退还中远供应链。

 四、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在2013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减值计提,因上述诉讼审理及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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