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7月3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15:00 至2014年7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春啟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人,代表股份128,001,1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24,527,8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5人,代表股份3,473,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限售期满后出售国海证券股票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7,042,5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5%;反对9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49,005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2.67%;反对958,6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33%;弃权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韦朝鸿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详细内容请登陆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查阅。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