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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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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58 股票简称:时代新材 编号:临2014-027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6日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6日下午2:00在株洲市天元区海天路18号时代新材工业园综合楼203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6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

(人)

代表股份数量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0278,594,00342.1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996,399,8790.97%
合计109284,993,88243.09%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曾鸿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282,882,21199.262,000,6710.70111,0000.04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议案--------------
2-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282,857,07199.251,983,6670.70153,1440.05
2-2本次协议的签署对方282,857,07199.251,983,6670.70153,1440.05
2-3本次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282,857,07199.251,983,6670.70153,1440.05
2-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方式282,857,07199.251,983,6670.70153,1440.05
2-5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282,857,07199.251,983,6670.70153,1440.05
2-6过渡期间损益282,857,07199.251,983,6670.70153,1440.05
2-7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282,857,07199.251,983,6670.70153,1440.05

2-8本次决议的有效期282,857,07199.251,983,6670.70153,1440.05
3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议案282,857,07199.252,016,6670.71120,1440.04
4关于签署《Master Purchase Agreement》及相关附属协议的议案282,857,07199.251,944,6670.68192,1440.07
5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282,857,07199.251,944,6670.68192,1440.07
6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282,857,07199.251,944,6670.68192,1440.07
7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相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282,857,07199.251,944,6670.68192,1440.07
8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282,857,07199.251,944,6670.68192,1440.07
9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82,857,07199.251,944,6670.68192,1440.07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282,857,07199.251,944,6670.68192,1440.07
11关于更换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282,857,07199.251,944,6670.68192,1440.07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陈金山、唐建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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