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宝地集团”) | 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2012年10月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承诺 | 针对锦州金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纸业”)的2012-2013年的业绩承诺:
承诺金地纸业100%股权赠予金城股份后,在2012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在2013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如果最终实现的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净利润未到达上述标准,由宝地集团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金城股份补足。 | 宝地集团于2014年5月29日向金城股份以现金方式补足786.62万元,该项承诺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