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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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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27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14年5月16日下午2:00在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40,928,2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7.8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40,915,0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7.8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3,2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37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沈凯平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股)同意比例反对票数(股)反对比例弃权票数(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40,915,00099.990013,2000.01
2《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40,915,00099.990013,2000.01
3《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40,915,00099.990013,2000.01
4《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40,915,00099.990013,2000.01
5《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240,915,00099.9913,2000.0100
6《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40,915,00099.990013,2000.01
7《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的议案》240,915,00099.990013,2000.01
8《公司201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240,915,00099.990013,2000.01

9《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240,915,00099.990013,2000.01
10《关于公司201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1《关于与江苏华源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1,065,00099.780013,2001.22

10.2《关于与华虹电子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10,365,00099.870013,2000.13
10.3《关于与华乐光电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10,365,00099.870013,2000.13
11《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240,915,00099.990013,2000.01
12《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240,915,00099.990013,2000.01
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40,915,00099.990013,2000.01

说明:

1、议案10中《关于与江苏华源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关联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20400万股)、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2640万股)、虞海娟女士(930万股)、沈凯平先生(15万股)已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关于与华虹电子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与华乐光电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关联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20400万股)、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2640万股)和沈凯平先生(15万股)已回避了本两项议案的表决。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第5项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分区段表决如下:

投票区段同意票数该区段同意比例%反对票数该区段反对比例%弃权票数该区段弃权比例%
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230,400,0001000000
持股1%-5%的股东(含1%)9,300,0001000000
持股1%以下的股东1,215,00098.9313,2001.0700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215,0001000000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0013,2001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王卫东和叶彦菁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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