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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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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4-02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5月16日上午10: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三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健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5,062,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7.95%;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25,062,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25,062,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25,062,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25,062,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25,062,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25,062,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作了 2013 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就 2013年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对相关事件发表声明及独立意见情况、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 2013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登载于2014年4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彩章、苏萃芳。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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