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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子公司西宁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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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4-041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子公司西宁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西宁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的西宁新华联广场项目目前进展顺利,为实现产品精准定位,充分发挥商住协同效应,据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同意出资五百万元成立西宁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新华联”),日后全面负责该商业地产的管理和经营。 近期,西宁新华联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名称:西宁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二)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1号12号楼1单元132室 (三)法定代表人:苏波 (四)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五)经营范围:商业运营管理;酒店管理(不含餐饮、住宿);企业项目投资咨询;公共停车服务(凭备案许可经营);建材、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6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4-042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5月16日下午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2日(星期一)。 (三)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CD厅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158,521,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99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数1,158,016,9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68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50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15%。 (二)傅军先生无法出席现场会议,委托丁伟先生参加会议。经半数董事推举,由丁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 序号 | 议案名称 |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议案1 |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1,158,521,103 | 1,158,518,403 | 99.9998% | 2,700 | 0.0002% | 0 | 0% | | 议案2 |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158,521,103 | 1,158,518,403 | 99.9998% | 2,700 | 0.0002% | 0 | 0% | | 议案3 | 《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1,158,521,103 | 1,158,518,403 | 99.9998% | 2,700 | 0.0002% | 0 | 0% | | 议案4 | 《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158,521,103 | 1,158,518,403 | 99.9998% | 2,700 | 0.0002% | 0 | 0% | | 议案5 | 《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1,158,521,103 | 1,158,518,403 | 99.9998% | 2,700 | 0.0002% | 0 | 0% | | 议案6 |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土地储备投资额度的议案》 | 1,158,521,103 | 1,158,518,403 | 99.9998% | 2,700 | 0.0002% | 0 | 0% | | 议案7 |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对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 1,158,521,103 | 1,158,518,403 | 99.9998% | 2,700 | 0.0002% | 0 | 0% | | 议案8 |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1,158,521,103 | 1,158,518,403 | 99.9998% | 2,700 | 0.0002% | 0 | 0% | | 议案9 | 《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104,183,695 | 104,180,995 | 99.9974% | 2,700 | 0.0026% | 0 | 0% | | 议案10 |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 1,158,521,103 | 1,158,518,403 | 99.9998% | 2,700 | 0.0002% | 0 | 0% |
| 议案1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特别决议) | 1,158,521,103 | 1,158,518,403 | 99.9998% | 2,700 | 0.0002% | 0 | 0% | | 议案12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的议案》 | 1,158,521,103 | 1,158,518,403 | 99.9998% | 2,700 | 0.0002% | 0 | 0% | | 议案13 |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1,158,521,103 | 1,158,518,403 | 99.9998% | 2,700 | 0.0002% | 0 | 0% | | 议案14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获得表决权数 | 获得表决票比例 | | | | | 议案14.1.1 | 《关于选举傅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158,016,903 | 1,158,016,903 | 100% | | 议案14.1.2 | 《关于选举丁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158,016,903 | 1,158,016,903 | 100% | | 议案14.1.3 | 《关于选举冯建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158,016,903 | 1,158,016,903 | 100% | | 议案14.1.4 | 《关于选举苏波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158,016,903 | 1,158,016,903 | 100% | | 议案14.1.5 | 《关于选举李建刚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158,016,903 | 1,158,016,903 | 100% | | 议案14.1.6 | 《关于选举张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158,016,903 | 1,158,016,903 | 100% | | 议案14.2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获得表决权数 | 获得表决票比例 | 议案
14.2.1 | 《关于选举骆新都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158,016,903 | 1,158,016,903 | 100% | | 议案14.2.2 | 《关于选举胡金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158,016,903 | 1,158,016,903 | 100% | | 议案14.2.3 | 《关于选举阎小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158,016,903 | 1,158,016,903 | 100% | | 议案15 |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获得表决权数 | 获得表决票比例 | | 议案15.1 | 《关于选举吴一平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1,158,016,903 | 1,158,016,903 | 100% | | 议案15.2 | 《关于选举石秀荣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1,158,016,903 | 1,158,016,903 | 100% |
注:议案9《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分别进行了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骆新都女士、胡金亮先生、阎小平先生分别向股东大会作了2013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参见2014年4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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