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00
(二)召开地点:深圳华侨城汉唐大厦17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9日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五)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杨海贤董事长
(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4月25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291,744,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48.40%。
(二)内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其中内资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198,549,402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59%。
(三)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 3人,代表股份93,195,46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32%。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3年度财务决算及分析报告》;
4、《2013年度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报告》;
5、《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关于2014年度融资规模和对外担保的议案》;
8、《关于2014年度系统内财务资助的议案》;
9、《关于深南电中山公司采购长约天然气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以上第1项、第3至6项、第8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291,744,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内资股股东198,549,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股份的100%;外资股股东93,195,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以上第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0,871,2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其中:内资股股东198,549,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股份的100%;外资股股东92,321,8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股份的99.06%。反对873,5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0%,其中:内资股股东0股;外资股股东873,5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股份的0.94%。弃权0股。
以上第7项、第9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291,546,2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其中:内资股股东198,549,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股份的100%;外资股股东92,996,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股份的99.79%。反对198,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7%,其中:内资股股东0股;外资股股东198,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股份的0.21%。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宋昱颉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