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亦未变更或增减议案。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2014年5月16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公司总部六楼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久旭。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93,630,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5.14%。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2.议案表决结果
(1)表决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93,630,5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通过了《2013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同意93,630,5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93,630,5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表决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93,630,5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表决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同意93,630,5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表决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同意93,630,5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母公司2013年度税后净利润33,024,717.46元,减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3,302,471.7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9,664,387.62元,2013年度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29,386,633.33元。
2013年度拟定权益分派预案为:以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66,416,4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人民币1元(含税),预计合计派发现金26,641,648.8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预计合计转增股份为266,416,488股。
(7)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2014年度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93,630,5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14年度向银行借款总额度的议案》(同意93,630,5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徐吉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表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