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月31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葫芦岛中院”)作出(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详见公司2013年12月6日刊登的2013-111号公告)。
根据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2013年11月14日刊登的2013-105号公告)和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股东让渡股份手续的实际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转增和让渡的股份410,374,355股已全部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锌业股份管理人及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2013年12月20日两次发布公开竞价出售上述转增及让渡股票的公告。2013年12月28日,管理人对张宇、龙树山、丁伟、孟祥龙等四名投资者申购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股东让渡股票20,537.6万股的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并于2014年1月16日办理完毕股票划转的过户手续(详见公司2014年1月16日刊登的2014-005号公告)。
对于剩余未成交的20,499.84万股票,管理人按照前述投资者申报的最高价格即2.53元/股,于2013年12月31日通过协议方式向高忠霖、陈国平、雷鹏国等三名投资者分别转让5,124.96万股股票;另于2014年1月27日通过协议方式向投资者邢荣兴以高于已成交股票的最高成交价即2.54元/股转让5,124.95万股股票。上述4名投资者已向管理人支付了全部51,915.83万元的竞买股票价款。
根据雷鹏国提出的申请,要求将其申购的股票全部划转至陈炎的证券账户;根据高忠霖提出的申请,要求将其申购的股票全部划转至“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恒鑫”的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于2014年4月23日按照葫芦岛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上述4名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账户划转公司股票,详细情况如下:
| 序号 | 账户名称 | 划转股票数
(万股) | 成交价格
(元/股) | 成交价款总额
(万元) |
| 1 | 山东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恒鑫 | 5,124.96 | 2.53 | 12,966.15 |
| 2 | 陈国平 | 5,124.96 | 2.53 | 12,966.15 |
| 3 | 陈炎 | 5,124.96 | 2.53 | 12,966.15 |
| 4 | 邢荣兴 | 5,124.95 | 2.54 | 13,017.39 |
| 合计 | 20,499.84 | | 51,915.83 |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