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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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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17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22日下午14:30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1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8关于确定公司201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499,899,66098.36%7,971,0731.57%353,1370.07%通过
9关于确定公司201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508,591,23698.39%7,971,0731.54%353,1370.07%通过
10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508,451,88498.36%7,450,4251.44%1,013,1370.20%通过
1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议案508,451,88498.36%7,450,4251.44%1,013,1370.20%通过
12关于审议公司及子公司2014年度累计贷款额度的议案508,451,88498.36%7,450,4251.44%1,013,1370.20%通过
13东方集团未来三年(2014至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508,915,88498.45%7,646,4251.48%353,1370.07%通过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08,915,88498.45%7,646,4251.48%353,1370.07%通过
15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509,111,88498.49%7,450,4251.44%353,1370.07%通过
16关于公司子公司东方粮仓有限公司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对东方粮仓储备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32,893,42878.55%8,656,07320.67%328,1370.78%通过

(三)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副董事长关焯华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3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16,915,44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1.01
其中: 
现场会议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9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75,759,78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8.5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12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41,155,66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47

持股比例同意股数同意比例反对股数反对比例弃权股数弃权比例
5%以上(含5%)466,346,232100%0000
1%-5%(含1%)000000
1%以下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1,776,93286.59%6,472,12613.41%00
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101,5484.38%2,168,40893.46%50,2002.16%
合计:508,224,712 8,640,534 50,200 

其中,第10项、第11项、第14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和网络)审议,以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通过。第8项、第16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对第4项议案分区段统计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股数同意

比例

反对股数反对比例弃权股数弃权比例是否

通过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508,451,88498.36%7,450,4251.44%1,013,1370.20%通过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508,152,43698.30%7,775,0731.50%987,9370.20%通过
3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08,451,88498.36%7,450,4251.44%1,013,1370.20%通过
4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08,224,71298.32%8,640,5341.67%50,2000.01%通过
5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508,255,88498.32%7,646,4251.48%1,013,1370.20%通过
6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508,451,88498.36%7,450,4251.44%1,013,1370.20%通过
7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508,451,88498.36%7,450,4251.44%1,013,1370.20%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马雷律师、白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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