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产权将发生什么变革?应该如何杜绝“圈地伤农”?
韩俊: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是农民维持生计的最基本保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违法征地、暴力征地频发,导致涉及土地的信访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风险加剧。城镇化过程中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加剧,根本原因是我国征地制度改革还未破题。在现行制度下,农用土地转化为城镇非农用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协商的产权交易过程。国家垄断城镇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城镇建设征地不明确界定“公共用途”、范围过宽、按照原用途补偿农民,这些制度规定是城镇化进程中涉地矛盾的总根源。目前,征地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明显向城市、向非农部门倾斜,农民得到份额太低。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必须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足够的补偿,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当前,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和“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要求,着力解决征地补偿标准过低问题。要修订法律,改变按照土地原用途补偿的原则,考虑供求关系以及土地的区位因素等,参照土地的市场价格,以各地区片价作为确立补偿的基本依据。各地已经普遍实行的“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从事开发经营、新办企业等方面提供用地扶持,这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要补偿方式,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应予以推广,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要改革完善征地审批、告知、公示、实施、补偿、安置、争议调处裁决等程序,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征地行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中国证券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面临哪些难题,你有何建议?
韩俊:集体建设用地从用地性质和用地主体看,包括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及农民宅基地三种类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具备完全的商品属性,其权能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城镇化过程中,无论经营性还是公益性建设,只要城市建设需要,政府都动用征地权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沿着这一老路继续走下去,农民只能被动地等着“被城镇化”。今后,对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应当继续实施征收,应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开发,直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方面,各地的改革试验有成功的经验。例如,广东在推行“三旧”改造过程中,探索土地供应制度创新,改变传统的单纯由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完成拆迁后出让或者划拨土地的做法(“三旧”改造地块中,集体土地占了53%),允许在城市建成区内保留集体建设用地,因而调动了集体、农民和其他主体参与改造的积极性,不仅增加了农民和集体组织的财产性收入,也大大改善了城市面貌,促进了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形成“多方共赢”的格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直接入市是一项重大改革,要抓紧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条例。从保护农民权益的角度,必须以规范流转为重点,对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主体、流转方式、用途、程序、交易规则、基准地价、抵押融资、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要改革完善土地税制,合理调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做到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归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