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1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于2013年10月为北京石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晶光电”)垫付房屋修理费用426万元;2014年3月24日收回该笔款项。公司持有石晶光电36.22%股权,同时石晶光电与公司同为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事项,河南证监局责令公司进行改正,同时要求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关联方追索其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关联债权债务往来的内容进行更正并披露。
三、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控制活动、改进控制手段,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培训,强化有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意识。
五、要求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自查和整改报告在收到《决定书》之起30日内报送河南证监局。
公司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下达的《决定书》中提出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