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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4-030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信息披露指定媒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扩大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覆盖面,2014年公司增加《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自2014年4月1日起,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4-031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上午9:0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慧民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6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8,980,34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7.1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116,109,93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3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6人,代表股份42,870,40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应邀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张慧民先生、凌兆蔚先生、许锦光先生、黄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范晴女士、王苏生先生、崔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7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三年,于本次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非独立董事选举

 1.1.1关于选举张慧民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7,907,2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4%,表决结果为当选。

 1.1.2关于选举凌兆蔚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4,050,9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8%,表决结果为当选。

 1.1.3关于选举黄斌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736,0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8%,表决结果为当选。

 1.1.4关于选举陶孝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011,5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1.5关于选举许锦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3,942,2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1%,表决结果为当选。

 1.1.6关于选举孙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903,7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2独立董事选举

 1.2.1关于选举范晴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01,937,95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02%,表决结果为当选。

 1.2.2关于选举王苏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8,111,3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8%,表决结果为当选。

 1.2.3关于选举王探宝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97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2.4关于选举崔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6,325,99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7%,表决结果为当选。

 1.2.5关于选举陈叔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0,000,1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简历内容详见2014年3月15日、19日、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二)》。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议案》;

 同意选举黎春女士、温胜波先生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王丹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于本次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届监事会成员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关于选举黎春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3,347,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0%,表决结果为当选。

 2.2关于选举温胜波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96,571,79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5%,表决结果为当选。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内容详见2014年3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内容详见2014年4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谭清、池晓梅;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4-032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职工

 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鉴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已经届满,为满足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程昭霞女士主持,经民主选举,决定选举王丹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第三届监事会成员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3月31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王丹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生,大专学历。曾任中海华南物流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深圳奥维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6年至2010年任本公司销售部主管,2011年至今任本公司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

 王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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