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相关规定,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并于2014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根据《监管指引》及四川证监局的相关要求,现将承诺履行进展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集团”)2009年1月19日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1、大西洋集团目前在越南设立附属公司,生产销售焊接材料产品。鉴于目前股份公司类似产品的主要海外市场并不包含越南,因此大西洋集团越南市场的开拓并不直接与股份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大西洋集团承诺,若股份公司将来在越南进行焊接材料的生产销售,大西洋集团同意股份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大西洋集团向股份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和/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大西洋集团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股份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2、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大西洋集团(包括大西洋集团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目前未从事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股份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若因大西洋集团或股份公司的业务发展,而导致大西洋集团的业务与股份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时,大西洋集团承诺,由股份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大西洋集团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股份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和/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大西洋集团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股份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3、如因大西洋集团未履行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大西洋集团对因此给股份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鉴于近年来越南经济局势并不稳定,汇率波动剧烈,通货膨胀率不断上涨,房地产等行业泡沫严重,焊接材料在越南市场的需求量较小且盈利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因此,股份公司并未考虑进入越南市场。截止公告日,股份公司与大西洋集团及所属越南公司在越南市场并未构成同业竞争,大西洋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公司不会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村六社的一宗土地用于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的承诺
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大西洋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公司目前拥有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村六社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宗地号为XD0-32-15,面积为13,797.73平方米,用途为住宅,使用权来源为出让,使用期限至2080年4月28日(下称“马超村六社土地”)。股份公司已就马超村六社土地领取了新都国用(2010)字第145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此,公司于2013年6月15日承诺:1、公司不会将马超村六社土地用于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包括但不限于自身或与他人合作等任何形式的开发;公司将在条件成熟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马超村六社土地;2、公司将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3、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将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并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2.5万吨核电及军工焊接材料生产线项目、5万吨实心焊丝生产线项目、5,000吨有色金属焊丝生产线项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不会用于任何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业务。
承诺履行情况:根据《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对依法转让马超村六社土地的履约时限进行了明确,并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马超村六社土地的转让工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公告日,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马超村六社土地的转让正在积极实施中。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