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内证监上市字[2014]5号)的要求,现将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承诺背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承诺
2、承 诺 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江涛
3、承诺内容: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江涛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承诺其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或企业目前未从事与内蒙君正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其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或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内蒙君正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其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内蒙君正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内蒙君正。
4、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5、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江涛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二、关于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采矿权风险的承诺
1、承诺背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承诺
2、承 诺 方:公司股东杜江涛及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3、承诺内容:如因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及国家、地方政策变更导致探矿权无法办理转移手续,本公司已投入的煤矿资源储量勘察费用的损失及其他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一切损失由本人及本公司承担。
4、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5、履约能力分析: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没有违反承诺的情况。承诺方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完全具备履行该项承诺的能力,且同意履行该项承诺。
6、履约风险及对策:本承诺事项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如出现因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及国家、地方政策变更导致探矿权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将积极督促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
7、不能履约的制约措施: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取得公司股东杜江涛和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保证,如承诺方未履行承诺,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从承诺方利润分红款项中扣除公司已投入的煤矿资源储量勘察费用的损失及该承诺事项相关的一切损失。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