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3月27日下午14:30 ,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3月26日~2014年3月27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3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3月26日15:00 至2014 年3月27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隆鑫国际写字楼十七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苏中俊先生 。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2,437,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77 % 。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70,308,5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128,9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3%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通过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听取了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并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72,437,5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议案2:审议并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72,437,5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议案3:审议并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72,437,5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议案4:审议并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72,437,5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议案5:审议并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72,437,5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议案6: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
72,437,5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议案7:审议并通过公司《预计与控股股东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2014-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2,128,9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议案8:审议并通过《关于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2,128,9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议案9: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72,437,5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议案10: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聘请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72,437,5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勇、王应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