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及福建证监局相关通知的要求,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5日披露了相关承诺人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详见2014年2月15日,公司2014-008号公告,即《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现就相关承诺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如下: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的含义如下:
| 公司、闽闽东、上市公司、华映科技 | 均指本公司,即原“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华映管 | 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即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 华映百慕大 | 指公司控股股东,即Chunghwa Picture Tubes(Bermuda)LTD.,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 |
| 华映纳闽 | 指Chunghwa Picture Tubes(L)LTD.,即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集团 | 指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TFT-LCD | 指Thin Film Transistor LCD,即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 |
| LCM | 指Liquid Crystal Module,即液晶显示模组,简称液晶模组 |
| 四家LCM公司 | 指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
| 重组、本次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 指2009年闽闽东将全部资产出售给信息集团并由信息集团承担公司全部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以及闽闽东发行股份购买四家LCM公司各75%的股权及206基地资产的行为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指引要求 | 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一、二条规定的要求,即承诺应明确履约时限,不得使用模糊性词语,承诺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
一、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承诺
1、关于重组方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承诺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至次世代大尺寸液晶面板生产线投产并注入到闽闽东前,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不减持其持有的闽闽东的股份。
履约时限:无明确时限。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本承诺无明确履约时限,次世代大尺寸液晶面板生产线投资巨大,随着全球高次代液晶面板生产线纷纷投产,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继续履行本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该承诺不符合指引要求。
2、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及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
承诺内容:1、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在2010年12月31日前,闽闽东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下降至30%以下(不含30%),并在以后年度将上述关联交易比例持续维持在30%以下(不含30%)。如在2010年12月31日前,闽闽东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不降至30%以下(不含30%),华映百慕大将向闽闽东送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除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外的全体股东送股一次,送股数量为4,546,719股。
2、为进一步明确解决关联交易问题的时间,华映百慕大及华映纳闽补充承诺如下:
本次闽闽东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将积极调整客户结构,增加为非关联方客户交易比重,逐步降低关联交易比例,具体安排如下:
2009年12月份,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下降至60%以下。
2010年12月份,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下降至30%以下(不含30%)。
自2011年起,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持续维持在30%以下(不含30%)。
3、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在四家LCM公司现有经营模式未因法律、政策变更等客观变化而改变的情况下,本次收购完成后至一个会计年度内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下降至30%以下(不含30%)前,确保闽闽东每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以现金向闽闽东补足。若后续闽闽东一个会计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恢复至30%以上(含30%),则仍确保闽闽东该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于当年以现金补足。
履约时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公司2010年12月31日前,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未下降至30%以下,华映百慕大于2011年3月25日实施上述送股承诺。公司2011年及2012年度,公司关联交易比例未降至30%以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出现需要补偿的情形。
自2009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至今,公司关联交易比例无法下降至30%,原因如下:
(1)基于行业格局及重组方承诺,中华映管(或透过华映纳闽)一直是公司最大的客户。
① 公司是专业的液晶模组加工厂,在TFT-LCD产业链中与面板厂构成产业的中游,面板厂成为公司主要的客户。液晶面板由于生产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导致厂商集中程度较高。液晶显示产业上下游联系紧密,面板厂商几乎都有相应的液晶模组厂。
②中华映管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台湾最早的液晶面板厂,在转型前是全球第五大面板厂,2010年起逐步向中小尺寸液晶面板生产转型,目前是全球最大的中小尺寸液晶面板商。
③ 华映百慕大及华映纳闽在重组时出具的《关于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中承诺: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优先向大陆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液晶模组委托加工订单。作为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将最大限度的满足公司业务的需求,为公司业务的稳定发展提供充分的支持。
④ 公司重组后,为降低关联交易,积极开拓新客户。尽管如此,各面板厂正常情况下总是优先将模组加工委托给自己的模组厂,只有在自己的模组厂产能不足或是委外加工符合实际需要的情况时,才会考虑由第三方模组厂加工。
基于上述原因,该承诺无法实现,不符合指引要求。
二、承诺履行情况进展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承诺的履行进展情况。董事会了解到,公司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及相关方目前正在就上述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承诺的履行方案进行深入地研究和论证。待上述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承诺的解决办法确定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