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及云南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证监﹝2014﹞19号)的要求,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维股份”)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及本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及超期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为减少关联交易,完善煤气化产业链,2006 年12 月1 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集团”)作出承诺,将其拥有的全部煤化工主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壳牌粉煤气化”技术正在建设之中的50 万吨合成氨项目)注入云维股份。后因国际金融危机、50万吨/年合成氨项目未能如期投产、项目所涉及的核心工艺技术掌握难度大于预期,尚不能实现长周期运行,处于亏损状态等影响,按期注入将对公司的效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云维集团暂不履行资产注入承诺,待时机成熟时再启动资产注入工作(详见公司临2014-012号公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本承诺事项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属于超期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公司对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及超期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的解决措施
公司经过对当前合成氨的市场现状和前景进行认真调研分析,对50万吨合成氨的资产规模及其盈利情况进行仔细测算后,认为现阶段履行此项承诺,可能会增加公司的财务和资金风险,无法改善公司经营业绩,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2014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资产注入承诺事项的议案》,同意豁免云维集团履行上述资产注入承诺,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审核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临2014-009和011号公告)。2014年3月5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1,414,339股同意,964,849反对,39,3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资产注入承诺事项的议案》,同意豁免云维集团履行上述资产注入承诺,关联股东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临2014-014号公告)。
截止本公告日,云维集团注入资产承诺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豁免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关联方、收购方及本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事项、超期未履行事项及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