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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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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临2014-02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11日发出,会议通过审议议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于2014年3月27日上午在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现场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表格方式列示有关统计数据)

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股份408,338,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2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08,338,81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1.12

(三)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胡晓军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会议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二、 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内容票数

(股)

比例

(%)

票数

(股)

比例

(%)

弃权票数

(股)

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公司城市综合体项目

委托建设的议案

654,20096.3324,9003.6700通过

注:关联股东祝义财、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679,10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毛玮红律师、余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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