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11日发出,会议通过审议议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于2014年3月27日上午在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现场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表格方式列示有关统计数据)
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股份408,338,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2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人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08,338,816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1.12 |
(三)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胡晓军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会议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二、 提案审议情况
| 议案内容 | 票数
(股) | 比例
(%) | 票数
(股) | 比例
(%) | 弃权票数
(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公司城市综合体项目
委托建设的议案 | 654,200 | 96.33 | 24,900 | 3.67 | 0 | 0 | 通过 |
注:关联股东祝义财、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679,10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毛玮红律师、余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