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本次为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金额为175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5023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被担保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为承租人
债权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出租人
签约时间:2014年3月21日
担保金额:17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14年度本公司对包括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7家下属控股公司融资(包括银行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新增提供担保总额为10亿元(包括银行转贷,包括各下属控股公司之间的互保)。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点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最新信用等级状况 |
| 舟山市 | 何伟昌 | 15000 | A-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6月30日止);国内沿海散货船、其他货船管理业务(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6月05日止,具体详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与货物代理业务;航道疏浚;燃料油(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机电设备、船用物资、船舶配件及消防救生设备、通讯导航设备、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一般劳保用品的销售。 |
| 财务数据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银行贷款
总额 | 流动负债
总额 |
| 2012年末 | 2013年9月末 | 2012年 | 2013年9月末 | 2012年 | 2013年9月末 | 2012年 | 2013年9月末 |
| 249,420.98 | 262,218.75 | 193,639.25 | 210,254.95 | 29,152.00 | 36,434.00 | 139,435.26 | 153,935.02 |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2012年末 | 2013年9月末 | 2012年度 | 2013年1至9月 | 2012年度 | 2013年1至9月 | | |
| 55,781.73 | 51,963.80 | 47,089.35 | 18,965.33 | 7517.27 | -3,588.66 | | |
| 或有事项 | 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
| 股东结构 |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为出租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承租人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MSFL-2013-7347-C-ZZ,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亿柒仟伍佰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为该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保证的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租金、迟延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其他应付费用包括租赁手续费、留购价款、根据主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当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经营过程中的产生的一切合同责任和/或侵权责任和/或行政责任、罚款,债权人代垫船舶检验费用、船舶维修保养费用、清除残骸费用、燃油费、船员工资、港务费、代理费、保险费、船舶相关税费和/或船舶而产生的任何支出、费用和/或责任),及承租人违反主合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拍卖、评估等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4703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4703万元、上述数额占本公司201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71.67%,无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
1、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保证合同
3、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4、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