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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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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2014-004号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执行终结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 涉案金额:10160万元及利息

 ● 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执字第1131-2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司诉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桥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康桥公司没有履行(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申请康桥公司强制执行作出了执行裁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30日,康桥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本公司为上述借款做了连带责任担保。鉴于康桥公司未能如期偿还,2006年,本公司代康桥公司还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0160万元。2012年10月,本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康桥公司进行追偿。2013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康桥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本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10160万元及垫付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自2006年1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9800元,由康桥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的公告》、于2013年7月1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由于康桥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康桥公司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并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对康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康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次执行裁定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康桥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康桥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公司可持本裁定向该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执字第1131-2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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