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3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028 、200028 证券简称:国药一致、一致B 公告编号:2014-08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车陂项目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3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惠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惠信公司”)与广州汇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汇泽公司”)签订了《车陂房产转让和项目合作合同书》,拟于惠信公司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2012年6月,基于本公司发展规划需要,本公司决定终止该合作合同(详见于2012年6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支付车陂项目终止合作补偿金并在车陂地块自建分销总部大楼的公告》),并于2012年12月31日,公司管理层根据与汇泽公司的沟通情况及对事件发展的客观估计,计提了违约补偿约人民币1760万元,扣除2012年度已支付协议终止诚意金498万元,余额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其后,汇泽公司就终止上述合同引发的赔偿纠纷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3年5月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本公司需要支付上述剩余赔偿款人民币1262万元外,还需额外支付人民币2204万元的补偿金以及违约金。虽然本公司不服于该一审对额外支付2204万元补偿金的判决,且于2013年5月提起上诉,但根据一审判决书,出于审慎性原则,本集团计提2204万元作为预计负债,同时记录营业外支出(详见于2013年8月20日披露的《国药一致2013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报表项目附注五(28)(a))。

 二、判决情况

 近日,惠信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惠中法民五终字第2392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惠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102万元和加倍补偿金人民币1102万元给汇泽公司;

 (二)由惠信公司承担部分受理费人民币21.2万元;

 (三)驳回汇泽公司“关于支付逾期支付上述补偿金的违约金人民币1102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处理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审慎性原则,本公司已于2013年5月一审判决后在应付补偿金的基础上计提了因逾期支付补偿款的违约金以及加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204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及当期营业外支出。对于上述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鉴于案件双方均有权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本公司管理层认为目前尚未能对该合同纠纷的最终结果作出可靠估计,因此不适宜就二审判决驳回汇泽公司“关于支付逾期支付上述补偿金的违约金人民币1102万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对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予以调整。本公司管理层将持续关注该诉讼案件的发展及考虑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本公告为自愿性披露,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惠中法民五终字第2392号】。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