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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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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8 股票简称:中国卫星 编号:临2014-007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要求,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卫星或公司)对相关主体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长期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2年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于2002年10月17日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管理的子公司和科研实体将不从事与中国卫星和航天东方红卫星有限公司业务产生竞争关系的产品经营;对中国卫星和航天东方红卫星有限公司从事的产品经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管理的子公司和科研实体将不再从事。”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简称:五院)于2002年10月17日承诺:“本院今后(2002年10月17日起)不会从事采用CAST968现代小卫星公用平台专有技术、且质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小卫星及微小型卫星的研制和应用,故在该方面不会形成与航天东方红卫星有限公司的竞争关系,并保证将有可能会产生业务竞争关系或存在业务竞争前景的有关业务全部通过航天东方红卫星有限公司承担和完成。”

 2007年公司实施配股融资,公司控股股东五院于2007年6月18日做出承诺:“一、我院及我院的关联方(不含中国卫星及其下属公司,下同)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中国卫星及其下属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二、中国卫星收购我院的资产及业务不会导致我院与中国卫星之间产生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三、我院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参与、经营或从事与中国卫星构成竞争的业务。我院将促使我院关联方不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参与、经营或从事与中国卫星构成竞争的业务;四、我院有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可能与中国卫星及其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我院应于发现该商业机会后立即以书面通知中国卫星,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我院及我院的关联方或任何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首先向中国卫星提供该机会。凡我院的关联方有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可能与中国卫星及其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我院应于发现该商业机会后立即以书面通知中国卫星,并促使上述商业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我院及我院的关联方或任何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首先向中国卫星提供该机会;五、除非取得中国卫星届时的同意/无异议或豁免,如果我院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给中国卫星造成任何损失和支出,我院同意给予中国卫星相应的赔偿;六、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以较早为准):1、我院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中国卫星的股本权益且可在中国卫星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的股票权低于30%及我院不能控制/决定中国卫星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2、中国卫星股份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3年公司实施配股融资,公司控股股东五院于2012年9月25日做出承诺:“一、我院及我院的关联方(不含中国卫星及其下属公司,下同)目前未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中国卫星及其下属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二、中国卫星实施本次配股不会导致我院与中国卫星之间产生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三、我院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经营或从事与中国卫星构成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我院的关联方不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经营或从事与中国卫星构成竞争的业务;四、我院或我院的关联方如知悉、发现或获得任何可能与中国卫星及其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卫星,并按不劣于提供给我院及我院关联方或任何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首先向中国卫星提供该商业机会;五、如果我院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给中国卫星造成任何损失和支出、我院同意给予中国卫星相应的赔偿;六、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以较早为准);1、我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国卫星已发行且可在中国卫星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前的股份比例低于30%及我院不能控制/决定中国卫星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2、中国卫星股份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2007年公司实施配股融资,公司控股股东五院于2007年6月18日做出承诺:“一、本次配股前,我院与中国卫星已存在的关联交易包括关联采购、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房屋租赁等;本次配股后,我院与中国卫星间的关联交易继续在上述范围内进行;二、我院将严格遵循中国卫星《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中国卫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确定的决策程序、权限进行相关决策;三、我院在与中国卫星发生关联交易时执行以下原则:关联交易定价按市场化原则办理。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没有市场价格的,按成本加成定价;当交易的商品没有市场价格时,且无法或不适合成本加成定价计算的,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四、后续年度中,我院将严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监督中国卫星严格执行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并妥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控制、努力降低我院及下属单位与中国卫星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金额水平。”

 2013年公司实施配股融资,公司控股股东五院于2012年9月25日做出承诺:“一、本次配股前,我院及下属单位与中国卫星已存在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租赁及相关服务等;本次配股后,我院及下属单位与中国卫星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将继续在上述范围内进行;二、我院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卫星《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三、我院及下属单位与中国卫星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平、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执行,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国卫星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四、本次配股后,我院将继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配合中国卫星严格执行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控制、努力降低我院及下属单位与中国卫星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金额水平。”

 (三)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

 2013年配股融资期间,公司控股股东五院于2013年6月19日关于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做出如下承诺:“1、在与中国卫星进行必要的关联交易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保证不通过延长付款期限等方式占用中国卫星资金;2、保证不通过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中国卫星资金。”

 二、处于承诺期限内且正常履行的承诺

 公司于2013年顺利完成配股融资工作,配股新增股份于2013年8月21日正式上市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五院、一致行动人北京空间飞行器总体设计部及航天神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分别作出承诺:“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在中国卫星配股获配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持有的中国卫星股份。”

 经过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各方所做承诺均已履行完毕或处于履行期限内正常履行,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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