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市一部函【2014】112 号”)及贵州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黔证监发【2014】20 号)文件要求,本公司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本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梳理。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承诺,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中的承诺情况如下:
|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伟 | 本公司控股股东姜伟承诺:“一、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2008 年1 月之前的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生育、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二、本人将促使公司从2008年1月起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生育、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制度,为全体在册员工建立上述账户,缴存上述“五险一金”。” | 2010年6月3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
行中 |
|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恪守勤勉之责、忠实义务,尽力维护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不会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本人在任职期内,将不在任何国家、地区的其他单位、企业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或在业务上产生竞争,本人承诺,对于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使其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不得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给予的条件;对于产生的业务竞争关系,本人承诺,将不会利用在双方企业中的职权、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行为来损害公司及其众多小股东的利益。” | 2010年6月3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
行中 |
| 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 控股股东姜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姜勇、张锦芬 | 张锦芬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姜伟先生以及第二大股东姜勇先生的母亲,其三人为一致行动人。2013年12月24日张锦芬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姜伟、姜勇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 2013年12月24日 | 2014年6月23日 | 严格履
行中 |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伟 | 2008年7月18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姜伟先生向本公司出具承诺函,并郑重承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贵公司及贵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在作为贵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08年7月18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
行中 |
|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伟 | 控股股东姜伟确保公司独立运作的承诺:“本人及本人具有控制权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股份公司的独立规范运作,也不会通过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行为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 2010年6月3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
行中 |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