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承诺不得经营任何竞争业务或投资于经营任何竞争业务的企业;且亦有义务促使其下属关联企业(公司除外)不经营任何竞争业务或投资于经营任何竞争业务的企业。
承诺期限:长期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任期内及离任后十八个月内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三、关于公司不进行风险投资的承诺
2013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继续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