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 陈爱玲
吴军 |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2007年7月15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 |
傅利泉
陈爱玲 | (1)不直接从事构成与股份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2)对本人控股企业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公司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3)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股的企业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 2007年6月30日 | 长期 |
| 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自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认购的大华股份股票,也不由大华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 2013年5月13日 | 自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 |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3年5月15日 |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