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业界对证券市场托管体系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的认识存在模糊不清和理解差异,近两年在证券公司提出应该恢复证券托管功能的时候,导致对何为证券托管及其相应的职能也界定不明。譬如我国现行《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采用了“列举+开放式描述”的通行做法,但《证券法》列举的证券种类与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相比显得过于传统保守,范围也较狭窄,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新出现的“证券”品种的法律地位就显得比较尴尬。诸如近年来出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等,这些品种目前还不属于《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范畴,因而游离于《证券法》的监管之外,但依据主要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法律,它们均属于广义的“证券”范畴。再如证券账户,在现代证券市场中,证券账户作为记载客户资产及交易变动情况的载体,是证券托管体系的运行基础。投资者在证券托管机构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并由证券托管机构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通过簿记完成当事人的证券交易、借贷、出质等交易指令。依据我国现行规定,“证券账户”仅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负责开立和维护的账户,证券清算交收也是由中国结算直接贷记到客户证券账户。该定义缺少证券公司与证券账户之间关系的规范,证券公司缺乏基于其实际管理客户证券账户从而有效开展证券托管服务的法律基础。另如证券托管,国际上及学术界认为证券托管主要有如下三个特征:一是代客户持有证券,即对客户证券的保管;二是维护客户的账户,即对客户证券账户进行日常贷借记账维护;三是为客户管理证券并提供资产服务,包括代为行使投票权、为投资组合提供合规监控和投资回报分析等特殊服务。我国对托管这一概念的定义比较模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了托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在此对托管的定义涵盖了主体和行为模式,但并未对托管证券的权属关系进行界定。虽然证券公司可以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进一步约定服务范围,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客户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直接维护和管理,证券公司难以履行国际通行的托管业务中“代他人持有和管理证券”的职能,因此我国证券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的证券托管服务非常有限。由此可见,厘清证券市场托管体系的相关概念、统一认识,已经成为做实证券公司托管功能最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