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5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1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4—01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二十七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七次董事局会议于2014年1月21日在金路大厦8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监事局主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昌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协议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4—02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情况

 1.为促进德阳市旌阳区产业转型,支持石墨烯应用研发及科研成果产业化,近日,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四川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协议》。从2014年起,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金属所”)合作的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华公司”)代表高新区管委会享有该合作成果总权益的10%;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给予公司500万元资金(包括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相关政策性资金)支持石墨烯研究开发和应用,时间为5年(从2014年到2018年)。

 2.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七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方情况介绍

 协议对方为四川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于 1992 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高新区管委会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标的介绍

 本次协议的标的为公司与金属所合作的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根据2013年12月22日公司与金属所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在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公司占60%,金属所占35%,双方研发团队占5%。本协议生效后,公司与金属所在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公司占50%,金属所占35%,旌华公司占10%,双方研发团队占5%。

 四、协议主要内容

 1.石墨烯应用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在高新区管委会规划的新材料产业园内实施。

 2.从2014年起,公司与金属所合作的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旌华公司代表高新区管委会享有该合作成果总权益的10%。

 3.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给予公司500万元资金(包括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相关政策性资金)支持石墨烯研究开发和应用,时间连续5年,从2014年起到2018年止。

 4.协议有效期5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签署协议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协议约定,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将给予公司500万元资金(包括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相关政策性资金)支持,这将有利于推动公司与金属所在石墨烯研发方面的合作。

 2.本协议生效后,公司与金属所在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公司占50%,金属所占35%,旌华公司占10%,双方研发团队占5%,对公司享有石墨烯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注文件

 公司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