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总公司”)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轮台支行存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为财产保全之需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向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新立保字第1号,冻结发展总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投资”)10,368.4万元股权,占超达投资实收资本的91.61%。
该项冻结始于2009年6月8日,至2013年11月16日到期。本公司已于2009年7月18日、2010年6月18日、2011年6月24日、2012年2月11日、2012年5月23日、2012年11月22日、2013年5月23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
日前,本公司接到大股东——超达投资的通知,上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已经解决完毕,2013年11月16日该冻结事项到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9)新立保字第1-1号》裁定:“解除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名下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截至目前,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展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冻结事项。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