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粤电力A 粤电力B 证券代码:000539、200539 公告编号:2013-63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价调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本公告为自愿性信息披露。
近日,我公司收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惠来电厂3、4号机组脱硝电价及脱硫电价等问题的批复》(粤价[2013]244号),根据该文件,我公司下属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如下:
1、惠来电厂3、4号机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5分/千瓦时(含税,下同)的脱硫电价,自2013年6月14日起执行。
2、惠来电厂3、4号机组、沙角A电厂4号机组、湛江奥里油电厂1、2号机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增加0.8分/千瓦时的脱硝电价,分别自2013年6月14日、2013年6月28日、2013年4月23日起执行;自2013年9月25日起,上述电厂的脱硝电价调整为1分/千瓦时。
经初步测算,上述电价调整预计增加我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约1.36亿元,增加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0.75亿元。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简称:粤电力A 粤电力B 证券代码:000539、200539 公告编号:2013-64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15:00至2013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2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代理人)共60人,代表股份3,179,64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2.6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5人,代表股份3,165,206,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2.3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14,437,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33%。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3,143,108,698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84.7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128,714,503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84.33%。
(2)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14,394,195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39%。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36,535,002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4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B股股东(代理人)32人,代表股份36,491,502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48%。
(2)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43,50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临沧云投粤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担保方案的议案》
同意取消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议所做出的关于为临沧云投粤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沧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
同意公司按照49%股权比例为临沧云投粤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大丫口项目固定资产建设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总额不超过33,614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不超过大丫口水电站项目最后一台机组投产后一年,同时与临沧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172,504,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755%;反对1,268,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99%;弃权5,870,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846%。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136,008,341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7741%;反对1,229,877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391%;弃权5,870,48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1868%。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6,496,502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8946%;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1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方案的议案》
同意取消2012年年度股东会议所做出的关于为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粤江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
同意公司按照90%股权比例为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计申请的2.6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2.34亿元人民币,同时与粤江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172,504,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755%;反对1,268,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99%;弃权5,870,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846%。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136,008,341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7741%;反对1,229,877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391%;弃权5,870,48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1868%。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6,496,502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8946%;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1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威信云投粤电扎西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40%股权比例为威信云投粤电扎西能源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申请的3亿元1年期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2亿元,同时与威信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172,504,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755%;反对1,268,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99%;弃权5,870,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846%。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136,008,341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7741%;反对1,229,877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391%;弃权5,870,48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1868%。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6,496,502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8946%;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1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陈凌、张丽丽律师见证,律师们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律师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 & XINYANG LAW FIRM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邮编Post Code:510620
Floor 13th, Xinye Bank Building, No. 101 Tianhe 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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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20):3821 9668 传真Fax:(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凌律师和张丽丽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25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9日通过决议,并于2013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审验相关证明及授权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 ]名,代表股份[317964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7]%。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名,代表股份[3165206005]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5]名,代表股份[14437695 ]股。经审验,上述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 临时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按照《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并作出了决议。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经办律师:
陈凌
张丽丽
日期: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