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1月15日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上午09:30,会期半天;为保证会议按时召开,现场登记时间截至上午09:10。
(二)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1日(星期一)。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CD厅。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六)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4,337,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8%。
因董事长傅军先生工作在外,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丁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 序号 | 议案名称 |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表决意见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1 | 《关于改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 1,054,337,608 | 1,054,337,608 | 100% | 0 | 0 | 0 | 0 |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5日